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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me-sex marriage and gay adoption issues

 

當同性婚姻這個議題在台灣社會造成嚴重對立的同時,孫立虹律師在立法院釐清三個嚴重被扭曲的的相關話題 – 性別中立化、基本人權、歧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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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資料來源:立法院公聽會網路直播錄影
公聽會主題: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–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
時間: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(星期四)9:00~17:30
地點: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(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)

以上公聽會錄影的逐字稿如下:
謝謝委員,正確地說出了我的事務所的名字,那是非常難記住的,常常有人把他跟提拉米蘇混在一起。
我姓孫,我叫孫立虹,大家好,我有我的立場跟看法,不過我不屬於任何一個聯盟。
在今天的資料當中我 只提出兩頁,不過還是被嫌說怎麼都在講法律的東西啊,那我是律師嘛不然要講甚麼呢?不過被嫌了所以我們來講講食品好了,在頂新的案子還有大統的案子爆發之 後,台灣百姓有一個覺醒:「我們要吃食物,我不要吃食品」,你不要給我那麼多的添加物,我要看的真正的東西長甚麼樣子。我覺得這是一個很有智慧的轉變,我 認為在今天這個議題上,我們也應該有同樣的精神。因為今天這個議題的討論我個人認為被加了許多的「添加物」進去,以至於我們看不到擺在我們面前的食物,他到底長的甚麼樣子。
第一個我想談談的,我個人認為的「添加物」是「性別中立化」這個詞,他跟今天的題目沒有甚麼直接的關聯性,可是這個「性別中立化」這個概念充斥著我們所有的文件。「性別中立化」的意思是,我們的性別不以「客觀生理」為準,要以「主觀心理」為準。在這裡我要提醒大家我們國家的「法律體系」是建置在「客觀」證據跟事實之上的。 小從每一天我們的交通號誌、紅綠燈、標線、標誌,都是眼睛看的到耳朵聽的到摸的到的東西。大從殺人罪,他除了要有殺人的行為之外,還要有殺人的故意。可是 因為我們不能夠把他有沒有故意這件事情,完全交給行為人自己來講,要不然每一個都會講我沒有故意。所以在實務上,就算連「主觀」的「故意」這個要件都要有 「客觀」的行為來推知。所以,我們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建造在「客觀」事實證據上的法律體系。
在這個前提之下,突然有一個東西跑出來跟我們說:「我是特別的,不管客觀有甚麼東西,反正我說是這樣就是這樣,然後你不能挑戰我,你一定要配合,因為只有我自己知道」。好,那這個東西就是我們的「性別辨識」。 可是在這裡我有一個怎麼都想不通的問題就是,「性別」他到底有甚麼了不起的?他是我們人格構成因素的一部份,可是有很多東西也構成我們的「人格」阿,比如 說:我們色覺、我的音感、我對自我的認識、我自我的思想都是我的人格。可是為什麼我們沒有針對別的東西,來說要讓他「中立化」呢?這是不是也是一種歧視? 我舉個例好了,在我們中間有一群人,他天生看綠色是紅色,他每天上下班過馬路的時候,面臨的是怎麼樣的生命危險我都不敢想像。可是我沒有人說:「OK,我 為了他們的人權來『色覺中立化』。沒關係!就是算現在是紅燈,只要你看出去是綠色,就是綠的,然後我們大家都要配合你,並且要為你建置一個不同的交通規 則,讓你好好的在這個地上生活。」我們有沒有這樣做?沒有!同樣的對於「身分辨識」跟大多數人不同的人,我們也沒有這樣做。也許我很想要當委員,然後我怎 麼都選不上,可是我因為太想當了,我就覺得我是委員,有沒有人來為我講一個「身分中立化」的主張?沒有!那麼為什麼性別有?如果今天我們找不到一個理由把「性別」抬的這麼高,那我覺得最合理的方式是,請「性別」退回去你該有的位置,別的人格特質因素,受到甚麼樣的待遇你就必須受到甚麼樣的待遇,這樣才是合理的!
那第二個,我想談談在這個議題中的「添加物」呢,就是「人權」跟「歧視」的問題。
首先「人權」其實,『基本』人權這個東西,在法律上他並不是一個隨便的詞,他是一個「專有名詞」。不是一群人說:「這個東西是我的人權,就會變成你的人權。」不!因為當我主張某一個東西是我的權益的時候,意味著別人的部分權益要退後。因為權益相對的就是義務,我有權利,別人就有義務要來為我做一些事情,讓我行使我的權利。所以在講人權這個東西的時候,他必然要尋求一個「公眾的承認」,所以,所有當代的人權學者都說,人權這個東西一定要有「普世」被接受這個「條件」。我絕對不反對「同性婚姻」甚至是「同性性行為」有一天他可能變成一個「普世人權」,這個我絕對不反對這個可能性。有的,也應該要爭取的,但是現在他真的就還沒有被承認嘛!聯合國不承認!歐洲人權法院不承認!那有甚麼理由,我們可以把他當成一個討論的「前提」,來要求我們國家要立法或是修法呢?或者在未來的某一天,他取得了普世人權的位置了,那我們當然要支持他,可是現在就沒有啊!
那第二個談到「歧視」的問題,我覺得也是一個很奇怪的「添加物」。 我們大家都知道「平等原則」是「相同事物相同處理,不同事物不同處理」。「不管這些事情一不一樣,反正我就是要相同處理就對了啦!你就是歧視我!」我今天 發生了一件倒楣的事情,是我住桃園的先生,載我來,我是鄉下土包子,所以我不知道這裡有管制他進不來,不然我本來要他當模特兒的。我跟我先生我們有相同的地方,我跟他都是人,我們有同樣生存的價值,可是我跟他從聲音、從皮膚、從皮下組織,到骨架到器官,到力氣到人格特質都不一樣阿!可是現在這個「事實」,好像沒有人敢講了!在許多的「添加物」、許多的「口號」、「自主決定權」啦、「人權」啦、「歧視」之下,這種不用讀到碩博士都知道的事情,沒有人敢講了!我跟我先生就是不一樣咩!我跟他結婚,怎麼可能我跟另一個女生結婚,或者他跟另外一個男生結婚一樣呢?為什麼大家都覺得好現在性別、只有「兩性」的人好像都沒水準?你都沒唸書、跟不上潮流羞羞臉、LOW掉了,真的是這樣嗎?跟大家報告,在好幾年以前,生物學醫學上就已經有了「絕對」能夠判別性別的檢測基礎。這個叫做「SRY基因」。即便在真正的陰陽人、真正的他生理上跟一般兩性不同的人,都可以靠著這個基因的檢測來判定他的性別,而他們判定的結果「沒有」第三種,只有兩種,不是男就是女。其他的我無意冒犯,可是生物學家說他基因突變,那既然男生、女生不一樣,「男生女生結婚」跟「男男女女結婚」不一樣,我們當然就應該做不同的處理阿,這個怎麼叫歧視呢?所以真的很希望,真的大家不要再罵有我這種主張的人是歧視、是不顧人權了!喔不,那些是錯誤的「添加物」!
好,那除掉這些添加物之後,我們來看一下真相。真相是:「人只有男女兩性,異性婚跟同性婚不一樣,男生跟女生不一樣。」那這個真相我們看到之後,要做甚麼?我們要給我們的百姓看到,因為他們有選擇的權利!婚姻絕對不是一個私人的事務,他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。而且,甚至比統獨的問題都還要重要!亞里斯多德說:「當我們評論一個社會制度的時候,我們就是在評論我們的社會,『獎勵』哪一種美德?」「同性性行為是」不是美德?「同性婚姻」是不是美德?我認為每一個在異性結合之下出生的人,每一個在家庭中長大的人,都有權利對這個問題表達意見。所以,文化傳統形成的婚姻制度,可不可以改?可以!他改變的基礎就是「民意」。像美國這樣子阿,兩次公投,然後幾百個人的意見,竟然可以被坐在辦公室裡幾個法官否決,我覺得這個是錯的!我們國家是一個民主立憲國家,那個意思是即便是憲法的價值體系,都要透過「人民的意見」來架構。所以我認為今天這個題目,答案在「公投」!這個才是合理的!
那至於「同志收養」我個人的意見是:目前資料嚴重不足,希望能夠謀定而後動,才是真正為百姓謀福利的作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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